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