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