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