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