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