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