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