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异地迁址,其中,异地迁址包括跨银监局迁址和在银监局辖内跨银监分局迁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