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现有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