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