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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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