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