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