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总代表机构的,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

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人仅应具备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