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二、 二、 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 (一) 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 (二) 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三)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 (四) 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