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四)

(四) 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