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