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页底、脚注或小字体等方式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结构及基本交易条款的完整介绍和该产品的完整法律文本;
与产品挂钩的指数、收益率或其他参数的说明;
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披露;
产品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以及该假设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