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四、

四、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