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五、

五、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