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