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设立分社。设立城市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