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过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收购中小金融机构并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机构的,应设立分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