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支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