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支行的开业申请,应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