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

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专营业务具备一定规模,积累了一定经验;

专营业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

具有安全、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

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