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评级结果较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