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