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