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