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九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五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