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行政处罚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