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所属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