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文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