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作出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也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情形的,应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设立一定…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可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以及本次现场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后续现场检查部署的衔接和研判机制。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参考。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披露检查信息。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