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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

第五十四条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已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拟设代表处所在地为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第五十六条 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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