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须经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外资银行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担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拟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更换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拟任人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外资银行应当指定符合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三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 第一百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