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更换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拟任人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外资银行应当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格审核的决定机关报告。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外资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外资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