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拟经营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拟经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系统的介绍;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拟经营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拟经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系统的介绍;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