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国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 第三十八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三十九条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