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第三十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第三十条 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