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章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须经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外资银行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请担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拟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更换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拟任人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外资银行应当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者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百四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由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