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