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下列外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支行行长,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更换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会授权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