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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二、

二、 抓紧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根据监管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分配审批事权,下放审批管理权限,使审批行为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基层,提高监管有效性。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局下放至银监分局核准。

各银监局可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工作,将监管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银监分局。机关各监管部门要就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各银监局的指导,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理顺审批关系,建立监管权责对等的市场准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