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