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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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