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