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节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八十四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五条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十六条 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收单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九条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