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